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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內政部
消防目
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15條
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
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5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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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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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主管機關受理明火表演申請,除採書面審核外,得會同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單位,於受理申請次日起十五日內…
第10條
明火表演許可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明火表演場所名稱、地址。二、管理權人、防火管理人及其聯絡方式。三、許可表演期間、表演區…
第11條
明火表演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表演區域及期間為限。
第12條
明火表演不得以產生明火之器具或物件,對群眾拋丟、投擲,亦不得有飛散、掉落等可能產生危害之情形。表演人員應依許可內容表演,…
第13條
取得明火表演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表演,並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註銷許可書:一、實際情形與表演企劃書或…
第14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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