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3條 取得明火表演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表演,並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註銷許可書:一、實際情形與表演企劃書或消防安全防護措施計畫不符。二、於許可表演期間內明火表演場所發生重大公安意外事故。三、明火表演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