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第5條 法規: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5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後有下列異動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報請登錄機關備查:一、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地址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異動。二、管理人或代表人姓名、住址、電話異動。三、成員之組成、地址、電話等基本資料異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