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 第37-2條 法規:災害防救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相關法規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災後復原重建 第37-2條 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影響災區民眾正常居住生活,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民眾或進行災區重建工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之劃定、取得、變更、評估、管理、維護或其他事項,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都市更新條例、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限制。前項簡化行政程序及不受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限制之辦法,由各該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