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 第17條 法規:災害防救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相關法規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災害防救計畫 第17條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擬訂,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由行政院函送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辦理災害防救事項。前項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應定期檢討,必要時得隨時為之。行政院每年應將災害防救白皮書送交立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