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第9條 法規: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9條 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之場所,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既設者,應於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前項場所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至本辦法發布生效前有新建、增建、改建、用途變更者,應於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