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第2條 法規: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2條 本法第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所定場所之管理權人,依本辦法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消防機關得依本法第六條第四項所定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依本法第十條規定審查本法第六條第四項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時,將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納入審查項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