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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內政部
消防目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第11條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第11條
法規: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1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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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之場所,於本辦法發布生效前既設者,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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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第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所定場所之管理權人,依本辦法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消防機關得依本法第六條第四項所定場…
第3條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安裝於下列位置:一、寢室、旅館客房或其他供就寢用之居室(以下簡稱寢室)。二、廚房。三、樓梯:(一)有寢室…
第4條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依下列方式安裝:一、裝置於天花板或樓板者:(一)警報器下端距離天花板或樓板六十公分以內。(二)裝設於距離…
第5條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依下表所列種類設置之:┌──────────────┬───────────────┐│位置│種類│├─…
第6條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電池為電源者,於達電壓下限發出提示或聲響時,管理權人即更換電池。
第7條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使用電池以外之外部電源者,有確保電源正常供給之措施。前項電源和分電盤間之配線,不得設置插座或開關,並符合…
第8條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具備自動試驗功能者,於出現功能異常訊息時更換之;不具備自動試驗功能者,於使用期限屆滿前更換之。除前項情形…
第9條
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之場所,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既設者,應於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設置住宅用火…
第10條
本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之場所,於本辦法發布生效前既設者,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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