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條泡沫滅火設備之放射區域,依下列規定:一、使用泡沫噴頭時,每一放射區域在樓地板面積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二、使用泡水噴頭時,放射區域占其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以上,且至少二百平方公尺。但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者,放射區域依其實際樓地板面積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