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30條 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二編 消防設計 第30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一、樓高在一百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三、地下層在四層以上,且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