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水設備設置之位置及數量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置個數在二支以上,且設於距防護對象外圍四十公尺以內,能自任何方向對儲槽放射之位置。
二、依儲槽之表面積,每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設置一具射水設備。
但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但書規定設置隔熱措施者,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設置一具。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232條
第四編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設備
第2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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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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