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20條 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二編 消防設計 第20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手動報警設備:一、三層以上建築物,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二、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之場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