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應具手動及自動啟動功能。
二、應設於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
但設有防災中心時,應設於該中心。
三、設置遠端啟動裝置時,應設有可與設置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場所通話之設備。
四、手動啟動裝置之操作開關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
五、裝置附近,應設置送、收話器,並與其他內線電話明確區分。
六、應避免斜裝置,並採取有效防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