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4條 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二編 消防設計 第14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滅火器:一、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幼兒園。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乙、丙、丁類場所。三、設於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且樓地板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各類場所。四、設有放映室或變壓器、配電盤及其他類似電氣設備之各類場所。五、設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各類場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