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1條供室內停車空間使用之滅火藥劑,以第三種乾粉為限。
- 第102條滅火藥劑儲存容器,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充填比應符合下列規定:┌───┬───────┬─────────┬──────┐…
- 第103條加壓用氣體容器應設於儲存容器近旁,且須確實接連,並應設置符合CNS一一一七六規定之容器閥及安全裝置。
- 第104條加壓或蓄壓用氣體容器,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加壓或蓄壓用氣體應使用氮氣或二氧化碳。二、加壓用氣體使用氮氣時,在溫度攝氏三十…
- 第105條乾粉滅火設備配管及閥類,依下列規定設置:一、配管部分:(一)應為專用,其管徑依噴頭流量計算配置。(二)使用符合CNS六四…
- 第106條乾粉滅火設備自儲存容器起,其配管任一部分與彎曲部分之距離應為管徑二十倍以上。但能採取乾粉藥劑與加壓或蓄壓用氣體不會分離措…
- 第108條加壓式乾粉滅火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定壓動作裝置:一、啟動裝置動作後,儲存容器壓力達設定壓力時,應使放出閥開啟。二、定壓動…
- 第109條蓄壓式乾粉滅火設備應設置以綠色表示使用壓力範圍之指示壓力表。
- 第110條若使用氣體啟動者,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啟動用氣體容器能耐每平方公分二百五十公斤或25MPa、之壓力。二、啟動用氣體容器之…
- 第111條移動式放射方式,除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儲存容器之…
- 第111-1條簡易自動滅火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視排油煙管之斷面積、警戒長度及風速,配置感知元件及噴頭,其設置數量、位置及放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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