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06條 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三編 消防安全設計 › 第一章 滅火設備 › 第七節 乾粉滅火設備及簡易自動滅火設備 第106條 乾粉滅火設備自儲存容器起,其配管任一部分與彎曲部分之距離應為管徑二十倍以上。但能採取乾粉藥劑與加壓或蓄壓用氣體不會分離措施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