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4條 法規:警察職權行使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