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31條 法規:警察職權行使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四章 救濟 第31條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