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0條 法規:警察職權行使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三章 即時強制 第20條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