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9條 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任職五年以上,其退休年齡除擔任危險及勞力職務者,依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及警察機關一般行政人員危勞職務退休年齡標準表規定辦理外,其餘年滿五十歲者得自願退休,年滿五十九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