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條 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以下簡稱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於警察官監督下,協助執行勤務。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之勤務方式及配備,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與其相當層級以上者決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