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3條 海岸巡防機關及消防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其離職前之勤務及人事管理事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