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1條 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核定機關依其隸屬,中央所屬機關由內政部核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