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第5條 法規: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5條 通訊型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一、無線電手攜機:每人配發一臺。二、警用行動電腦:每三人配發一部。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