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第4條 法規: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4條 蒐證型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一、微型攝影機:每人配發一臺。二、攝影機(含照相機功能):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一臺,每超過十人者,遞增一臺。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