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條例 第8條 法規:警察勤務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二章 勤務機構 第8條 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於都市人口稠密或郊區治安特殊區域,因應警察設備情況及警力需要,得集中機動使用,免設分駐所、派出所,將勤務人員集中於警察分局,編為勤務隊(組),輪流服勤。警察局於必要時,得設警衛派出所,在特定地區執行守護任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