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條例 第7條 法規:警察勤務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二章 勤務機構 第7條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前項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偏遠警勤區不能與其他警勤區聯合實施共同勤務者,得設警察駐在所,由員警單獨執行勤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