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條例 第16條 法規:警察勤務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四章 勤務時間 第16條 服勤時間之分配,以勤四、息八為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聯合服勤時間各種勤務方式互換,應視警力及工作量之差異,每次二至四小時,遇有特殊情形,得縮短或延伸之。但勤區查察時間,得斟酌勞逸情形每日二至四小時。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之睡眠時間,深夜勤務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度。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