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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警察勤務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服勤時間之分配,以勤四、息八為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
聯合服勤時間各種勤務方式互換,應視警力及工作量之差異,每次二至四小時,遇有特殊情形,得縮短或延伸之。
但勤區查察時間,得斟酌勞逸情形每日二至四小時。
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之睡眠時間,深夜勤務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度。
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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