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條例 第14條 法規:警察勤務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三章 勤務方式 第14條 各級勤務機構因治安需要,得指派人員編組機動隊(組),運用組合警力,在指定地區執行巡邏、路檢、臨檢等勤務以達成取締、檢肅、查緝等法定任務;並得保留預備警力,機動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