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條例 第12條 法規:警察勤務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三章 勤務方式 第12條 勤區查察為個別勤務,由警勤區員警專責擔任。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及備勤為共同勤務,由服勤人員按勤務分配表輪流交替互換實施之。前項共同勤務得視服勤人數及轄區治安情形,採用巡邏及其他方式互換之,但均以巡邏為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