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警察勤務機構,區分為基本單位、執行機構及規劃監督機構。
- 第5條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為警察勤務基本單位,由員警一人負責。
- 第6條警勤區依下列規定劃分:一、依自治區域,以一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小者,得以二以上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大者,得將一村…
- 第7條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前項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偏遠…
- 第8條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於都市人口稠密或郊區治安特殊區域,因應警察設備情況及警力需要,得集中機動使用,免設分駐所、派出…
- 第9條警察分局為勤務規劃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轄區各勤務執行機構之勤務實施,並執行重點性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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