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第4條 法規: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4條 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尊重當事人權益,並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二、不得逾越訪查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訪查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三、嚴守行政中立,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並保持政治中立。四、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