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第5條 法規: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5條 個人訓練內容包括學科訓練及術科訓練,其範圍如下:一、學科訓練:以陶冶品德修養、專業知識、法令規章及執勤要領為主。二、術科訓練:以鍛鍊體魄、執勤技能及各種武器射擊技術為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