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第3條 法規: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3條 各級警察機關辦理常年訓練之權責區分如下:一、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負責全國性警察訓練之策劃、督導、考核事宜。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負責所屬警察訓練之策劃、督導、考核事宜。三、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所屬分局:負責所屬警察訓練之執行及測驗事宜。本署所屬警察機關比照前項規定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