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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第15條
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第15條
法規:
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5條
常年訓練所需師資,由本署
定期
培(複)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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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特殊任務警力訓練實施方式如下:一、基礎訓練:由本署規劃集中訓練。二、保持訓練: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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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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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體技訓練項目為綜合逮捕術、跑步、柔道、跆拳道、綜合應用拳技或其他應勤技術訓練,並依任務特性編組實施。
第10條
組合訓練實施方式如下:一、日常訓練:結合日常勤務,由派遣單位之主官(管)或指派教官,循任務提示、警棋推演、現地指導(演練…
第11條
業務訓練由各業務單位,依業務特性及需求,策訂訓練計畫實施。
第12條
幹部訓練由各單位針對幹部勤(業)務需要,策訂訓練計畫實施。
第13條
特定任務訓練,各單位在特定時間內,針對勤(任)務特性策訂計畫,採講授、研討、現地偵察(演練)、警棋推演等方式實施。
第14條
特殊任務警力訓練實施方式如下:一、基礎訓練:由本署規劃集中訓練。二、保持訓練:由各單位依本署訂定課目基準,定期實施。三、…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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