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第10條 法規: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0條 組合訓練實施方式如下:一、日常訓練:結合日常勤務,由派遣單位之主官(管)或指派教官,循任務提示、警棋推演、現地指導(演練)、勤畢集中檢討等經常實施。二、機會訓練:利用集結地區、集中待命時或其他機會,指派教官講解、指導編組隊形,實施警棋推演或實警演練。每月術科訓練時,得集中辦理組合訓練,並置重點於勤務檢討、案例教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