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