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第2條 法規: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條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發給之遺族生活安全金,其基準如下:一、執行勤務發生意外致死者,發給新臺幣一百萬元。二、執行勤務時遭受暴力攻擊、或於執行救災(難)現場、救護現場、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發生意外致死者,發給新臺幣三百萬元。前項遺族領受生活安全金順序,比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