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 第6條 法規:警察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警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6條 前條第一款保安警察,遇有必要派往地方執行職務時,應受當地行政首長之指揮、監督;第四款刑事警察兼受當地法院檢察官之指揮、監督;第六款各種專業警察,得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視業務需要、商准內政部依法設置,並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指揮、監督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