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服制條例 第3條 法規:警察服制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3條 警察人員服用禮服時間如左:一、參加本國或友邦大典及宴會時。二、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時。三、正式訪問或回訪友邦文武官員時。四、參加警察各種重要典禮或校閱部隊時。前項第四款禮服得以常服代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