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第3條 法規: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3條 下列人員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者,給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一、警察機關、學校所屬警察人員。二、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列警察官人員。三、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