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27條 法規: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7條 主動報調及自請調地者,不以遷調同一職稱職務為限,當事人亦不得指定職稱請調。但為期適才適所,原報機關可加註考核意見及其志願,以供核派參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