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20條 法規: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0條 工作獎助金之保管核發,應與第四條規定之互助基金及互助金分別管理。前項工作獎助金如有餘裕,而互助金不足支應時,得經互助共濟委員會專案通過,簽請警政署署長核准,作為互助補助費之支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