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7條警察人員有特別貢獻或特殊功績者,予以特別休假;其事蹟、日數、核定機關、學校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訂定發布後,並送…
- 第37-1條警察機關為激勵警察人員士氣,促進團結,得辦理互助共濟事項;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 第37-2條警察機關為激勵警察人員及支援警察機關勤務、業務人員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得發給獎勵金;其發給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
- 第38條警察機關為適應業務發展需要,得保送現職警察人員,至國內外大學或專科學校進修。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 第39條依警察機關、學校組織法規所定之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除任用、退休及撫卹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九月二十三…
- 第40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 第40-1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以前入學之警察大學、警官學校學生,或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以前入學之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學生,畢業後未取得任…
- 第41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內政部、銓敘部會同定之。
- 第42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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