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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0條初任警察官之年齡,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一、警佐四十歲。二、警正四十五歲。三、警監五十歲。升官等任用者,不受前項限制。
- 第10-1條第六條人員經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二、曾服公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 第11條警察官之任官資格如下:一、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二、曾任警察官,經依法升官等任用者。三、本條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銓敘合…
- 第12條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取得任官資格如下: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正一階任官資格。二…
- 第14條警察人員之晉升官等,須經升官等考試及格。警察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警正一階職務,最近三年年…
- 第14-1條警察機關、學校組織法規中所定警察官與具有警察官任用資格之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其相當官等官階(職等)之年資、考績得相互…
- 第15條本條例施行前,經依法銓敘合格現任警察官之官等,依下列規定改任:一、簡任改任警監。二、薦任改任警正。三、委任改任警佐。
- 第16條警察官初任各官等及警監各官階時均應任官,程序如下:一、警監、警正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官。二、警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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