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6條 完成第三條程序之廠商,製造警棍、警銬或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逐一打造廠商名稱及編號,並不得超量製造及非法推銷。前項廠商應詳細記載警械製造數量及出售對象,於每月十日前填具上月製售月報表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轉報警政署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