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9條 法規: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9條 各機關(構)學校於完成前條之發給名冊審核作業後,應依第五條規定期限,將補償金撥入請領人指定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或通知請領人前往指定地點領取,如係委託領取者,應通知委託人。各機關(構)學校發給補償金後,應依規定程序核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