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一、違抗命令,情節重大。二、性情乖張或行動粗暴。三、不假外出二日以上未滿三日或逾假三日未滿四日。四、酒後駕車,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尚未致人重傷或死亡。五、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性別平等委員會審議,情節嚴重。六、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重大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