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11條 法規: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1條 學生對於獎懲之處分,認有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學生申訴規定提起申訴。原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申訴而停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